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9]21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市建筑用能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规范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推进我市地源热泵示范工程建设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地源热泵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中水或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等。
(一)基本原则:地源热泵示范项目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示范先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保护资源和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推广范围:节能指标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鼓励燃煤、燃气、燃油锅炉改用地源热泵。应优先发展中水、污水等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积极推广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加强对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地源热泵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二、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地源热泵示范项目建设
(一)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筑工程项目,供暖制冷系统宜优先选用地源热泵,所需投资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二)在本市建设的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制冷系统选用地源热泵,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对采用地源热泵的示范项目,其系统的用电和水资源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采用地源热泵的示范项目,可先征后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