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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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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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轻微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在期限内主动改正但未整改合格,后继续整改,尚未造成后果的。
| 对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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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整改态度消极、整改行为迟缓,逾期不改正的,形成火灾隐患。
| 对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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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不主动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形成严重火灾隐患。
| 对场所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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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拒不整改,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 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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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在期限内主动改正但未整改合格,后继续整改,尚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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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整改态度消极、整改行为迟缓,逾期不改正的,形成火灾隐患。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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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主动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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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拒不整改,已经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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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一般
|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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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严重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私自逃离,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造成人员伤亡的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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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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