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应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的处罚案件由本机构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延长三十工作日。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指导,定期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情况。支队对大队的网上督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消防行政裁量权实施情况将纳入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作为对执法人员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引起当事人申诉、控告或复议的,经查证属实,承办人员的执法工作等级应当认定为不合格;一个执法单位当年发生二起经查证属实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不当行为的,取消年终消防执法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因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出现执法不公正、不严格、不廉洁现象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有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支队有关消防行政执法标准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
郑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1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轻微
|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改正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能及时改正,并停止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在一定期限内能改正,但不停止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既不主动申报消防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又不停止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申报消防审核或者拒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又不停止施工。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 轻微
|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存在问题较少,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一般性问题,能主动纠正,但不停止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问题较多,不主动纠正或者短期内无法纠正,又不停止施工的。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严重,不主动纠正或者无法纠正,又不停止施工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轻微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能及时改正,并停止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主动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在一定期限内能改正,但不停止使用。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既不主动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又不停止使用。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拒不申报验收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且又不停止使用。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轻微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存在问题较少,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一般性问题,能主动纠正,但不停止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问题较多,不主动纠正或者短期内无法纠正,且不停止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严重,不主动纠正或者无法纠正,且不停止使用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 轻微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主动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能及时改正,并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主动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能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但不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不主动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又不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拒不主动申报检查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严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又不停止使用、营业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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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建设单位因不懂法律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的,能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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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建设单位明知需要备案,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的,能主动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
| 处一千元至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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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建设单位明知需要备案,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的,不主动纠正的。
| 处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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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建设单位明知需要备案,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备案的,不主动纠正的,已经造成危害后果。
| 处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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