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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意见


  4.加强源头治理,严格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晋城市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办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加大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5.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负责人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战略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6.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制定出台《晋城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指导意见》,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7.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中开展“零事故”活动,提高法定代表人预防事故的自觉性。对没有履行承诺义务,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承诺事项兑现各种行政和经济处罚。健全完善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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