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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1.加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配齐配足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各类专业人员。要从适应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需要,健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职业安全、应急救援、冶金机械、综合监管等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增强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巩固乡镇安监站建设成果。要进一步完善村(企)安监机构建设,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市级各职能部门要设立专职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创造条件。

  2.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晋城市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办法》和《晋城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指导意见》,修订《晋城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等,完善和落实我市安全生产10项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约谈制度、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煤炭领域反腐败制度、行政问责制度)。强化经济政策的引导作用,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促进企业加强事故预防。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3.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落实执法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量化考核。二是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令)规定,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责任到人,严格监督和考核。特别是在执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增强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保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外部监督,实行阳光执法。定期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制度,落实执法案件公示、案件回访制度,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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