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消防保卫重要单位、人员密集重点场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涉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八)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各类水利企事业单位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九)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农机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使用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和星级宾馆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一)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各类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十三)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农村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承诺内容
教育和农业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其他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
(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其他职责和义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内容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自愿接受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后,长期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变动承诺书内容时,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重新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工作步骤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