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1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2:2010年市直及驻市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1:
201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0分)
1.设有独立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4分)
2.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责明确,即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审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2分)
3.配备有3名以上的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2分)
4.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有必要的条件和必要的经费;(2分)
二、学法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报送(22分)
5.建立了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2分)
6.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有专门的学法笔记;(2分)
7.政府领导班子建立有定期学法制度(一年不少于四次);(4分)
8.年度内对本地区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4分)
9.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法制业务培训;(3分)
10.年度内向市政府报送政府法制信息60条以上;(达到60条记4分,超过60条每条加0.2分)
11.按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3分)
三、行政决策机制建设(18分)
12.年初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计划,并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了立项审查;(4分)
13.建立有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4分)
14.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了社会公众意见;(2分)
15.重大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事项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论证;(2分)
16.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经过了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4分)
17.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备案审查;(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