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6号)精神,设立沈阳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副局级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管理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
(三)增加开展价格公共服务职责。
(四)增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职责。
(五)强化价格管理和价格调控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全市价格调整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并提出使用建议。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建议;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并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三)起草有关本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省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