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断增加自谋职业人员总量。各地区政府在设置安排公益性岗位时,要尽量多安排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发放。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效就业为目标,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凡未经政府统一安置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都有资格参加全市的普惠制和“订单式”就业培训。培训可采取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方式。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体系,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级安置部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要通过多形式的招聘洽谈活动,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以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市场就业。
三、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谐,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当前,经济危机影响依然存在,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区政府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战略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做好就业工作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抓实抓好。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的遗留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使应安置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或合理补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从各自职责和责任出发,积极促进和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和再就业,全面完成好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安置环境,廉洁从政,秉公安置,确保安置工作的顺畅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安置任务落实不好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专项检查、执法检查、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等方式进行检查督促。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