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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和安置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符合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全程退役条件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从农村入伍后在城镇购房落户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继续坚持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对符合由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完成市、区两级政府下达的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特别是工作相对稳定、效益好的企业,享有或经营某种专项社会资源的企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要率先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带头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市、区两级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别是重点安置对象。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公用性企业单位新增加的由财政开支的辅助性工作岗位,要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除需要安排退役士兵培训外,要确保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3月底之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批准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交纳完毕,逾期不交,安置部门要按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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