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全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的通知
(湘质监量发[2009]34号 HNPR一2009-34002)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局按照“机构法定、资质必备、属地管理、计划监督、定点定期”的原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授权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市州局申报的2009年度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计划进行了审核,共批准强检计划1920628台 (套),其中周期检定计划306543台(套),民用水表、电能表和燃(煤)气表首次强制检定计划 1614085台。现予批准印发,并就强检计划的实施和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州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强检计划的实施,并负责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周期督促相关承检机构执行强检,对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要按照省局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强检计划的执行率、合格率等信息,并按时上报省局计量处。
二、承担强检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执行强检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好强检工作;及时完成指定的强检任务,确保检定结果准确、可靠;对检定不合格的,要及时上报同级计量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各级承检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强检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按要求向计量管理部门上报强检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各受检单位要按计划安排好强检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时向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配合做好强检计量器具的送检或现场检定工作。强检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强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后处理工作,强化计量监管和计量执法。对检定不合格或拒绝接受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