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履职情况的通报
(桂政办发〔2010〕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2009年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地级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考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009年,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6926起,同比下降14.95%;死亡3019人,同比下降11.34%;受伤6674人,同比下降12.79%;直接经济损失9490.01万元,同比下降24.18%。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机、铁路路外、火灾等行业(领域)事故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年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重大事故。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4个地级市中有13个地级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来宾市75.42%、玉林市78.48%、北海市84.95%、百色市88.46%、梧州市92.12%、南宁市93.90%、贺州市94.27%、柳州市95.06%、桂林市96.40%、贵港市96.43%、河池市98.03%、钦州市100.00%、防城港市100.00%。崇左市突破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2009年,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了贡献。
(一)加强了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2009年,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要求,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安全监管责任,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各市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活动,审定季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与所属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研究细化考核制度,落实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大部分市的主要领导还能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