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4年,用5年时间,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五保村建设,解决和改善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问题。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从2010年至2014年,在全区符合条件、尚未建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6000个行政村中,每个行政村新建1个五保村,每年安排建设1000个以上,逐步实现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全部建有五保村。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要求,新建五保村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修建。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五保村选址。新建五保村应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附近或范围大、人口密集的自然村选址,不能远离村屯,并要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二)建设规划和设计。新建五保村规划应包含住房、厨房、卫生间、公共活动室、餐饮室、杂物间及一定的户外活动场地等内容,并配套完善水、电、路、电视等基础设施。要做好五保村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按程序报审五保村建设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三)建设标准。新建五保村住房一般建成二层以下的砖混结构房屋,每个五保村建设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按不少于居住10人的规模建设,单人单间,每间住房面积(不含卫生间)不低于10平方米,并配建不低于30平方米的活动室、不低于20平方米的公共厨房。
(四)建设用地。新建五保村建设用地由所在村集体无偿提供或村民调剂解决,要求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