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电子门票及纸质门票发票印制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电子门票印制价格的函》收悉。根据《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关于电子门票作为发票管理的问题。鉴于全省各景区已普遍推行税控打印发票,IC卡、磁卡、条码卡、光盘等非纸质门票仅作为景区内部通行媒介,不具有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基本功能(如同宾馆房卡、乘车公交卡一样),为避免景区企业重复负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非纸质门票比照发票收取任何费用。
二、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票的印制价格(工本费)务必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性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00号)和《关于核定销售新增发票价格的函》(湘价函[2008]85号) 的规定执行。地方税务机关对非纸质门票要求到定点企业印制,必须与景区签订协议,收费标准报我局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