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将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四)取消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职责。
(五)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七)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八)增加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和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职责。
(九)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区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兴桂及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