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企业确保有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将给予罚款、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
二、施工要求与质量监管
(一)施工企业必须对绿化场地进行整理,翻整土壤并耕平耙细,彻底清除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按设计要求整理地形。
(二)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其中行道树树穴规格原则上为1.6m×1.6m×1.6m,特殊情况下不低于1.2m×1.2m×1.2m,必须见原土。
(三)土壤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更换。行道树回填土必须按规定添加营养土。行道树树池和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四)所用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并符合设计要求。乔木的干径、枝下高、冠幅、树高四项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中行道树还必须主干通直;球类及花灌木的冠幅、高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丰满无偏冠;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苗木到达施工现场时,由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按照图纸规定尺寸,逐棵测量验收,不合格苗木一律退回。
(六)乔灌木栽植过程中,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栽植后必须直立,对有歪斜的要立即扶正、重栽;所有乔木须打支撑,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埋深1m以上。
(七)色块(绿篱)植物栽植密度须符合设计要求,做到满栽、密植,保质保量。
(八)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
(九)施工单位须接受监理单位全程旁站式监管。土壤、树穴、施肥、苗木、栽植、支撑等须按设计要求经监理单位逐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十)施工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检查、随机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三、养护与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养护期。
(二)养护期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养护日志;发现苗木死亡、缺株、长势不良的,必须及时更换、补植和处理。
(三)养护期内,养护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每月一次的养护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扣除养护经费并给予罚款。
(四)养护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和中标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