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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


  (五)投标企业确保有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将给予罚款、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

  二、施工要求与质量监管

  (一)施工企业必须对绿化场地进行整理,翻整土壤并耕平耙细,彻底清除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按设计要求整理地形。

  (二)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其中行道树树穴规格原则上为1.6m×1.6m×1.6m,特殊情况下不低于1.2m×1.2m×1.2m,必须见原土。

  (三)土壤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更换。行道树回填土必须按规定添加营养土。行道树树池和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四)所用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并符合设计要求。乔木的干径、枝下高、冠幅、树高四项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中行道树还必须主干通直;球类及花灌木的冠幅、高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丰满无偏冠;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苗木到达施工现场时,由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按照图纸规定尺寸,逐棵测量验收,不合格苗木一律退回。

  (六)乔灌木栽植过程中,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栽植后必须直立,对有歪斜的要立即扶正、重栽;所有乔木须打支撑,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埋深1m以上。

  (七)色块(绿篱)植物栽植密度须符合设计要求,做到满栽、密植,保质保量。

  (八)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

  (九)施工单位须接受监理单位全程旁站式监管。土壤、树穴、施肥、苗木、栽植、支撑等须按设计要求经监理单位逐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十)施工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检查、随机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三、养护与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养护期。

  (二)养护期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养护日志;发现苗木死亡、缺株、长势不良的,必须及时更换、补植和处理。

  (三)养护期内,养护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每月一次的养护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扣除养护经费并给予罚款。

  (四)养护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和中标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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