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或施工单位需取消施工图中某一类绿化项目时(如取消行道树),要约请市园林主管部门到现场审核确认,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六)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养护期。
(七)建设单位应及时函告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日期,以便属地园林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养护单位的招标工作。
三、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下,做好养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养管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养管经费。
四、验收移交
(一)养护期结束前2个月,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委托招投标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二)养护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移交验收申请。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及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和中标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工作。
(三)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信息档案资料移交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将建好的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给中标养护单位管理。
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补充规定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投标资格及前期准备
(一)投标企业必须达到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严禁挂靠、借用资质或借用项目经理证书参加投标。
(二)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无在建项目管理任务,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自行更换。
(三)投标企业投标前,必须认真勘察现场地形、土壤、排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并对绿化施工图纸中规定的苗木品种和规格、土壤、树穴、施肥、支撑、工期和养护期,以及苗木来源、施工季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细致做好投标书。
(四)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设计要求和本补充规定,不得弃标和转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