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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
(津教委〔2009〕39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执行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领导责任。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承担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主管领导,实行负责制。要将学生资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考核内容。

  二、健全机构,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加强工作机构管理和建设,明确工作主体,是落实和推进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基础性工作。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市教委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奖助学金管理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确定部门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确定的部门即为所在区(县)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部门负责人为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落实人员,加强基本建设。

  根据有关的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切实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四、区(县)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和管理本区(县)学生资助工作:

  (一)负责本区(县)中等职业学校等高中阶段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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