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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教人[2009]3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和未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体检表中心电图、B超、乙肝两对半项目暂不作要求。但体检中发现心脏、胆、脾、肝功项目异常者,必须做上述项目的检查。
  四、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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