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巿经贸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7号)
南宁巿经贸职业技术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南宁巿经贸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南价费〔2008〕42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由于你校实际招生情况与办学规模相差太大,经研究,同意你校职业中专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子商务、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费收费标准185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含水电费)600元/生·学年。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二年。原南价费〔2008〕42号文同时废止,试行期满后你校需重新向我局申报收费标准。
六、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