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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六)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
  (七)其他意外因素。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承担:
  (一)学校、学生为防止或者减少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承保的保险公司、学校、学生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费用以伤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之和为限,但最高不超过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学校、学生因事故被提起诉讼,应由学校、学生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学生的故意行为;
  (二)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学校管理范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三)学生自伤、自杀、打架、斗殴,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四)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五)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六)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投 保 程序

  第八条 投保和保险费收缴:
  (一)由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投保单(见附件:3)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在开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到学校。
  (二)办理投保
  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单和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由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开具分学校的保险费发票。
  (三)保费收缴
  各投保学校在收到保险费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交给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统一交给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时出具保险单。保险单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存档。
  (四)市教育主管部门办的直属学校,市其它部门办的学校,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一)、(二)、(三)条规定办理。
  (五)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其它部门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委托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会同省承保的保险公司按(一)、(二)、(三)条规定办理。
  (六)在保险期内,学生发生变动,保险费有增减时,按承保的保险公司约定办理。
  第九条 报表报送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投保程序完成投保后将投保的学校分类汇总(附件:2),于每年的十月十五日前报送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学校进行汇总后于每年的十月三十一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理 赔 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伤害事故情况,要迅速得到理赔。
  未造成学生伤残的一般校方责任事故,由学校和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造成学生伤残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学校、承保保险公司和联合经纪协商理赔。造成学生伤亡的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教育部门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学校、承保保险公司和联合经纪协商理赔。
  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保护现场,直接报承保保险公司、联合经纪。学校、承保保险公司与联合经纪确定是否为校方责任。若认定属学校责任,保险公司出具《校方责任保险责任认定书》(附件5);学校填写《校方责任出险通知书》(附件4),备齐索赔材料后交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规定时间直接将赔款划转学校。
  经过协调未能得到理赔或理赔不当的,学校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学校索赔时,应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
  (二)学生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三)须由学生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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