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南价费〔2010〕9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 和“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营造有利于扩大投资和企业发展的价格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对涉及南宁市“项目建设年”百个重点建设项目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免(详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减免政策的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超标准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四、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经济、场所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审核、年审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并收费。
五、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部门的违规涉企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对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