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围绕考核要素,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和权重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附件2: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
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书记队伍建设,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均衡发展,现就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党总支(支部)书记。
副校级领导的绩效考核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要求
实施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校长、书记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促进校长、书记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校长、书记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校长、书记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校长、书记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实施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充分体现校长、书记职业化的特点。
2、强化责任,注重实绩。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要把敬业精神、责任感放在重要地位,注重校长、书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任职期间学校的发展进步。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校长、书记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引导校长、书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科学管理学校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内容
校长、书记绩效考核要素包括基本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主要业绩。具体内容详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要素》(见附表1)和《义务教育学校党总支(支部)书记绩效考核要素》(见附表2)。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校长、书记绩效考核与学校年度工作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考核程序:
1、述职。校长、书记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述职。
2、民主测评。校长、书记述职后,全校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3、考察。考核组采取查阅材料、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或座谈等方式,考察、了解校长、书记的全面工作、主要业绩和贡献。
4、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平时工作表现(或考核情况),充分讨论,平衡比较,形成考核评价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5、公示考核结果。校长、书记考核等次要在本校(中心校、学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校长、书记,按考核等次兑现绩效工资。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结果及使用
1、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校长、书记总数的15-20%。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本校当年发生有较大影响的各类事故的;
(2)经考核,考核组确认学校管理混乱,学区内群众意见较大的;
(3)其它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校长、书记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长、书记,当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及时进行调整。
校长、书记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考核组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1、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按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成立非常设的中小学校长、书记绩效考核组,具体负责所辖中小学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校长、书记绩效考核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学校制定好副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