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建立责任明确、配合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公安机关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组织协调工作,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管理,指导监督“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综治部门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发展改革、电力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信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利用电信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力、电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所监管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指导、督促电力、电信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广电部门要指导广播影视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治安防范漏洞,为“三电”专项斗争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三)畅通渠道,加强情况报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情况报告制度,特别是各县区“三电”办和“三电”企业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上报每月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和其他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区“三电”办确定的挂牌督办事项要于3月25日前报市“三电”办。各地“三电”办和市“三电”办有关成员单位及市直“三电”企业要于每月28日前将上月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报市“三电”办;各县区“三电”办每月所报的发案、破案数必须与“三电”企业上报数据一致,否则,在每季度市“三电”办绩效考评中要酌情扣分;11月25日前报送本年度专项斗争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