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7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的规定,及时为其全部工程项目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
建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制定适合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参保办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对按常规办法难以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可以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3‰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