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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
(津商务市场[2009]13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做好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支持方向

  (1)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设施建设和改造。

  (2)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申报市场条件

  申报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有关统计数据为准。

  (2)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本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3)市场投资主办单位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测评分数将由市商务委、财政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现场核实认定。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对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和市供销社系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将予以优先考虑,对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由市场主办单位通过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肆份):项目申请书(见附件),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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