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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全国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5.4.4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在岗培训,使员工不断满足本岗位的服务技能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5.4.5 有面积不低于300 m2的配送中心,分拣配送环境应符合GB 14881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5.4.6 企业自行加工早餐食品,应符合5.5条中的相关要求。
  5.4.7 应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保温专用车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应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5.4.8 配送的食品属于委托加工或集中采购的成品,对所选择的食品供应商应按相关程序进行严格的考察、评估和资格认定,并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
  5.4.9 所有配送食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 h以上。
  5.4.10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清真早餐车。

  5.5 食品供应商

  5.5.1 具有法人资格。
  5.5.2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5.5.3 取得食品卫生等级评定A级以上资质。
  5.5.4 有面积不低于500 m2的生产加工中心,生产加工场地的布局、环境、设施等均应符合GB 14881和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5.5.5 生产加工的食品应依据批次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 h以上。
  5.5.6 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均应从正规渠道获得,并实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5.5.7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5.8 生产过程中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5.9 生产过程中油烟的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规定。
  5.5.10 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密封包装。
  5.5.11 食品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5.5.12 有专人负责加工器具的洗刷和消毒,应符合GB 14934的规定。
  5.5.13 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GB 14930.1和GB 14930.2的规定。
  5.5.14 具备对早餐食品的卫生指标进行检测的能力或与具有资质的机构签订有长期的委托检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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