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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全国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5.2 早餐亭

  5.2.1 亭体应坚固密闭,主体部分宜采用塑钢铝合金或不锈钢等建筑材料,内壁四周及天花板应光洁平整,亭内地面使用易清洗的防滑材料铺设。
  5.2.2 地面干爽整洁、无水迹、无污渍;操作台面使用无毒无害材质制作,做到整洁无杂物,无污渍、无灰尘,玻璃罩具光洁明亮。
  5.2.3 内壁无任何不洁,亭内角落无尘土、无任何杂物及垃圾堆放。
  5.2.4 所销售食品应配有包装。
  5.2.5 所销售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5.2.6 根据食品经营品种配备必要的食品加热设备,其加热、销售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有关规定要求。
  5.2.7 保质期内的待售食品应作保鲜处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
  5.2.8 使用专用的食品销售工具或一次性手套。
  5.2.9 在销售过程中应做到食品与杂物、钱币分开存放,不得用接触钱币的手直接接触食品。
  5.2.10 周围25 m 范围内不得有垃圾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

  5.3 早餐车

  5.3.1 早餐车应具有加热、防尘、防雨、防蝇、防虫功能。
  5.3.2 早餐车操作台面使用无毒无害材质制作,做到无尘土和污渍,餐车罩、展示架光洁、透亮,无尘土及不洁物。
  5.3.3 托盘、夹具应保持干净卫生,停用时用保鲜膜包裹分隔。
  5.3.4 早餐车应每天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5.3.5 早餐车的营业时间符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5.3.6 所销售食品应配有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5.3.7 所销售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
  5.3.8 在销售过程中应做到食品与杂物、钱币分开存放,不得用接触钱币的手直接接触食品。
  5.3.9 保质期内的待售食品应作保鲜处理,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变质食品。
  5.3.10 早餐车服务人员在岗期间应着工装、戴工帽;个人仪容仪表整洁规范,符合标准。
  5.3.11 周围25 m 范围内不得有垃圾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

  5.4 早餐经营供应单位

  5.4.1 具有法人资格。
  5.4.2 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5.4.3 具有早餐连锁经营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属于其所有的早餐店、早餐亭、早餐车等经营网点实行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服务等连锁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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