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25%予以补偿。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仍以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0%予以补偿。
3、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收购后改为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35%予以补偿。
4、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收购后重新公开出让的,按原出让已缴交的剩余年期地价款加上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的40%予以补偿。
5、上述土地公开出让纯收益=重新公开出让成交价-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出让业务费-退还的地价款-改变用地性质及规划设计条件应收取的地价差值(地价差值=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旧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宗地地价。宗地地价按汕府〔2006〕117号、汕府〔2007〕81号规定,以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系数计算)。
6、政府收购国有土地用于工业用途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收购的土地用于市政、公共、公益、重点工程项目等用途的按原土地使用条件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7、对于收购土地涉及上盖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8、龙湖、金平、濠江区已移交各区政府管理的区级工业园区用地,收购后重新出让的收益,扣除各项成本性费用,按照市、区各50%的比例分成。
9、如遇有特殊情况的,由国土管理部门另行拟定收购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处置资金
切实规范和加强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土地闲置费征收后,应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返拨给国土管理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返拨30%的资金给所属区政府。
(二)多渠道筹集土地收回、收购所需资金。闲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1、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融资。
3、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招募的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募社会出资人参与项目收购运作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计算对出资人的投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