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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闲置土地因涉及查封等司法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司法机关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四)已在金融机构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原则上采取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托管等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具体按《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处置力度
  (一)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以上且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按照依法、自愿原则,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委托当地区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予以盘活利用。但目前确实无法盘活利用的,土地应交由原村(居)集体负责组织耕种。
  (二)原划留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收购后按经营性用地重新公开出让的,在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已缴交的地价款(包括基准地价的5%或“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一项、第二项”的10%、征地管理费、原征地补偿款等),并参照收购国有闲置土地方式,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先扣除村应补交的地价款)的80%补偿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五、闲置土地协议收购补偿标准
  (一)直接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土地收购后按照以下规定直接给予相应补偿:
  1、因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并以原出让(划拨)地价款总额的3%为标准,按照土地闲置年限给予补偿,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视以下情况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土地移交政府后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
  (2)土地使用权以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待该地重新出让后退还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若重新出让价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及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低于原出让缴交的地价款,按该余额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出让或划拨方式,按本条款第一、第二点规定办理。
  (二)挂帐收购。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规定对闲置土地实施收购,属于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同时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收购后做挂帐处理,待土地重新出让后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和分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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