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1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其中,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客观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消除;
(2)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能够提交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准有效文件、银行资金证明的,在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给予延长建设年限1年。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国土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
2、政府收购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将闲置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后实施处置:
(1)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拟订《处置方案》前,主动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协商,并在拟订《处置方案》时予以明确;
(2)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接到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通知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具体方式可以采取直接收购或者挂帐收购,补偿标准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
(3)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移交国土管理部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人拒不缴交或未按时足额缴交土地闲置费的;
2、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处置方案》的;
3、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国土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未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收购协议的;
4、经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期满仍未动工建设或虽已动工建设但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各种特殊情形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包括优惠地价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已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造成闲置的,在按照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允许在土地市场依法公开转让。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在土地转让后1年内动工建设,逾期无动工建设的,土地交由政府以协议收购方式纳入储备,退还原出让(划拨)缴交的地价款,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