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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48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30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供后管理,着力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用一年时间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汕府办〔2007〕382号)、《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置范围
  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闲置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执行。
  二、处置原则和程序
  按照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集约利用的原则,区分造成土地闲置的客观和主观原因,按照以下程序合理确定处置方式,依法、有序地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本意见所称客观原因,指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本意见所称主观原因,指非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但属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免予征收。
  (二)拟订处置方案。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按照《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由国土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下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拟订《处置方案》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处置方案》拟订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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