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根据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存、贷业务是依法有限持牌的,必须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咨询、金融中介以及非法集资也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涉及上述业务的广告发布进行了明确规范。
  《商业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第四条第二、三款将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融资等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5号)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的各类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类似“金融”、“借贷”等字样;对咨询企业以及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类似借贷、结算、见证等金融业务,不予核准金融咨询、借贷咨询业务。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银行贷款业务不允许“全面外包”。
  关于金融业务广告的发布,工商总局、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四部委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第一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第三条规定: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四条规定: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关于违法金融业务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第七条规定:广告发布者由于未查验证明、未核实广告内容,导致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发布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广告监管机关(工商局)依据《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