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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清理整顿非法金融业务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非法金融中介和咨询类广告。包括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涉及投资咨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
  (四)户外广告。包括涉及上述非法金融业务的户外条幅、牌匾、门市招贴、传单等。
  三、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2009年11月6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11月6日至11月11日),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媒体学习和宣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在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各媒体(含户外媒体的管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停发和撤除各类非法金融业务广告。(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各新闻媒体)
  (二)第二阶段(11月11日至11月16日),依法查处阶段。对11月11日前没有停发和撤除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和取缔,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及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内容的各类户外广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限期予以拆除。涉嫌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启动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由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责任主体: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第三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0日),总结验收阶段。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和上报工作。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要将行动情况形成材料上报黑河市处非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责任主体:宣传部、广电局、工商局、银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处非办)
  四、责任分工
  (一)广告发布者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广告“三审”制度。在广告审查过程中,认为广告中含有贷款、金融中介业务以及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需查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对金融机构可以查验金融许可证,对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查验省政府金融办批文),对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要停止并拒绝发布广告,同时主动向行政主(兼)管部门报告。
  (二)广电、新闻出版等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媒体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主动研究涉及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媒体擅自发布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行为要及时叫停。同时,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教育和指导活动,切实增强广告发布者(媒体)、相关部门的金融法制观念以及识别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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