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6、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7、准予创业成功人员落户。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
8、各级政府要设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创业引导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各区(县)从2009年起,五年内要筹集使用一定数额的创业引导性资金(市级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
9、毕业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成功且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数额执行)。创业补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要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重点是将大中专毕业生(含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少数民族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要按照创业培训课程(SYB“创办你的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并结合当地实际,自主开发和选用具有地方特色的辅导资料和培训模式,采用案例教学、成功创业人员现身说法、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专家论证及创业实训等相结合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要以“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带头人、少数民族创业致富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和“城镇创业带头人培训项目”为载体,提高创业者能力,为建设创业型城市培养创业带头人。要积极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创业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有培训资质、培训质量好、有信誉的市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补贴。提高民语系创业培训创业补贴标准。为延伸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对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实训,给予模拟创业实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或从当地自筹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要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和强化创业后续服务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创业培训的质量。要扩大创业培训师资范围,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吸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充实师资队伍,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师资水平。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强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培训学员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审核专家论证等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
(三)建立和完善创业园或创业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