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孙晓刚、张晓绮、栾晓东:
你们提交的关于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丹东中鹏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5万元。其中,孙晓刚出资35万元,出资比例为53.84%;张晓绮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23.08%;栾晓东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23.08%。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辽宁省行政辖区。
四、公司地址:丹东市元宝区公安街84-4号。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孙晓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张晓绮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或保险单复印件报送辽宁保监局备案。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