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填写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清楚;
  6、行政处罚决定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7、有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的签字;
  8、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行政机关备案。预定格式和已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统一管理、齐备;
  10、当场收缴罚款的,罚款收据是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一般案件
  (一)基本要件标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办案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立案经填表和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指定调查人员;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5、拟决定时,有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告;
  6、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笔录;
  7、对建议报告,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8、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9、送达回证和与案件相关的票据、清单记载。
  (二)适用程序标准。
  1、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规范清晰,对重要的书证进行复制;
  2、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手续齐全,在7日内依法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在查处案件的不同阶段,分别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回避权、要求听证权、复议申请权、诉讼权,并有文字记载;
  5、应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的非调查人员组织听证,有听证笔录;
  6、有结案报告。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
  7、实行罚款分离制度,在指定的银行交款,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收缴;
  8、有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笔录,按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适用法律标准。
  1、有法律依据;
  2、引用法律依据准确;
  3、先引用上位法,后引用下位法;
  4、案件定性正确;
  5、处罚在法定幅度内;
  6、在法定幅度内,处罚合理、适当;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四)案卷材料标准。
  1、按案件查处情况,凡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字、材料,包括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材料、结案材料完整、齐全;
  2、制作的笔录、记录,书写一律使用钢笔、毛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