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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9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强化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威的,得2分。不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没有组织听证的,每件扣1分;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酌情扣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投诉的,得1.5分。未建立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或受理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得1.5分。不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政责任人,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五)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持证亮证上岗执法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六)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搞好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统计及经验交流的,得2分。领导或指导工作不力,不按要求进行综合统计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九、行政救济(8分)
  (一)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发现应当受理的申请而没有受理的,每件扣1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理结案的,每件扣0.5分。
  (二)正确对待和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活动,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得2分。无故不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及材料或者不参加行政诉讼应诉活动的,不得分;不依法履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裁判的,不得分。
  (三)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的,得2分。指导不力或有其他问题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附件2:
  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简易案件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办案人是持证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
  2、在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3、告知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决定的预定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编有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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