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或者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在 3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宣传实施方案,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宣传贯彻情况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五、保障措施(12分)
(一)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得6分。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不得分;只实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或者回访制度的,扣3分;建立了相应制度但实施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或者不得分。
(二)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建立秉公执法奖励制度、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执法制度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并分工有领导和具体机构负责落实的,得6分。未按要求建立上述制度或实施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六、抽象行政行为(10分)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情况。本部门当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不当等问题,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得6分。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设定行政处罚或收费项目等违法、不当行为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二)每年定期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4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20分)
(一)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得16分。对管辖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酌情扣10分;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不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每件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 l 件的,扣2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裁决行政赔偿的,每件扣4分。
(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因不履行职责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15分)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的,得1.5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甚至拒绝查处、纠正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