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推荐市乡村之星需以下材料:
(一)《东营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的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协会向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成立市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3人,其中专家占70%以上。
评审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命名。市政府授予“东营市乡村之星”称号,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市乡村之星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组织部分市乡村之星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