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调控天然气资源的能力,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天然气供应、稳定天然气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市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按天然气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对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在出厂环节代征。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可以列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代征单位直接缴纳到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 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多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确需缓收、减收、免收的,按照《
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