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令传递、情况反馈工作,具体对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调用。
第四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