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9〕3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稽查局,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
根据《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5]33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7-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其中:A级纳税人评定工作要求于4月中旬结束,配合税法宣传月,做好宣传工作,C、D级纳税人评定结果,由国、地税各基层单位分别评定、经市评定委员会复审后确定。各单位要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纳税人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纳税人的评定仍需要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原评定程序办理;C、D级纳税人的评定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分别进行评定后,上报大连市评定委员会,由评定委员会将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评定的名单复审、汇总后,最终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除A、C、D级以外的纳税人,为B级纳税人。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确定按照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评定的结果从低的确定原则。此次评定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2月26日至3月9日,由纳税人分别向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第二阶段,2009年3月10日至3月15日,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第三阶段,2009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市评定委员会复审;第四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第五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外发布评定结果并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