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水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应注意废渣掺入有效性、计算利废比例方法、核算方法、执行国家标准等问题,省局已对有关应注意问题进行明确(附件1),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认真学习并掌握。
四、企业账务核算管理
(一)企业必须分品种建立规范的各种综合利用资源购、用、结存原始明细帐,并与入库、领料、投料的原始发票及单据和账务处理保持一致。
(二)纳税人有多条水泥熟料生产线(旋窑)并且生产的水泥熟料分库存储的,应在财务上分别核算生料烧制阶段生料领用、熟料入库明细账。在核算不同牌号水泥应纳税额时,应根据动用的水泥熟料的不同生产线来源分别核算投入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根据水泥产品销售情况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如企业有分库存储不同生产线生产熟料条件而在财务上未分开核算的,除因生产线停产检修等特殊原因需并库存储外,一律认为企业不能准确核算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进销项税和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车间建立“投料日记账”(包括《生产水泥企业生料配料计量统计表(旋窑)》、《生产水泥企业XX品种XX等级水泥配料计量统计表》)详细记录每次投料微机皮带秤过磅数量并于月底汇总后报税务机关备案。
(四)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本通知第一条产品范围),又生产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水泥生产企业如不能准确核算其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期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核算:
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月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一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即征即退、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先评估、后退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增值税“先评估、后退税”工作时必须从财务核算、实际生产经营等多方面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
(一)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人手进行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的一致性比对;对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进行一致性审查;对原始凭证进行凭证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有以下问题的应进行重点评估:
1.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各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