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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二)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前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资格认定。办理税务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相关资格税务认定报告,报告中应当列明认定的理由、依据、类型、期限、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所用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的构成情况、利废比例、废渣掺入量等(纳税人可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认定报告复印件直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做为税务资格认定报告);
  2.《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3.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资格认定相关程序办理税务资格认定工作,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时按以下规范录入:
  《审批表》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等基本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相关栏目填写。
  “申请认定类型”选择“1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纳税人申请意见”填写“申请水泥(或水泥熟料)产品税务认定,已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证书编号:XX,有效期为:XX年 X月X日-XX年X月X日”,生产产品为:XX水泥,利废资源为:XX,执行国家标准为:XX”。
  (三)纳税人按月申请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程序:
  1.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
  (2)申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品种分别核算)当月生产所用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的构成情况、利废比例、废渣掺入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已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退付税款申请资料后,应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组织对企业实地进行纳税评估。
  3.经实地评估,各项指标均为正常且计算相关利废比例后,符合退税条件的,提请县(区、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形成审批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后,交由计征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三、日常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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