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附件1第八条”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增值税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已于2010年2月3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3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10〕30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水泥产品(含水泥熟料,下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节能降耗、循环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及近年来各地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对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措施重新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一并遵照执行。
一、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一)水泥产品:以旋窑法生产熟料且经过水泥磨制阶段,两阶段掺兑废渣比例在30%以上的水泥产品。或者外购熟料直接磨制水泥且掺兑废渣比例在30%以上的水泥产品。
(二)水泥熟料:以旋窑法生产且掺兑废渣比例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
二、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水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前必须取得由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