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局文件规定凡由征收局审批决定的延期事项,征收局审批后,《申请表》应由征收局和企业各留存一份,申请资料返给企业。对于总局文件规定的须进出口处审批的延期或逾期事项,征收局审批后应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进出口处。进出口处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审批签章后,进出口处留存一份《申请表》,其他资料返征收局。
《申请表》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各单位的部门内勤负责。
(三)《中标证明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出口企业发生中标业务的,进出口处收到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来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后,应及时以进便函的形式下发《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征收局根据该通知要求为中标企业办理相关退(免)税业务。《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应由进出口处的部门内勤负责日常收集、保管工作。征收局退税管理部门的复审岗负责《关于转交<中标证明通知书>的通知》纸质文件和《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的日常保管工作。
附件: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
2.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证明申报资料
3.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受理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AA类出口企业:
1. AA类企业办理预退税业务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有:
(1)免、抵、退税电子申报数据(报关单和核销单编号为虚拟编号);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4)出口合同;
(5)销售明细账;
属于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5) 企业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盖章确认的《通关手册》;
(6) 海关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
(7) 进口货物报关单;
(8) 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