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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内部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55号)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配合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效能,现将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文书的内部管理要求
  (一)申报受理岗
  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税务机关退(免)税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申报资料,由申报受理岗具体负责与企业办理交接事项,交接环节应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二)初审岗
  初审人员收到申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后,需要返还企业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申报受理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初审中若出现疑点,需要企业更正数据的,初审人员应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办税人员核实确认后,须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更正处签字。
  初审通过的,初审人员应在内部业务传递交接用的汇总表(即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册外附送的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汇总表转交复审岗。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归档前的日常收集、保管工作由初审岗负责。各征收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申报资料保管要求,确保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三)复审岗
  复审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初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机审。机审完毕,复审人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注明业务交接日期,并及时将其转交签批岗。
  签批岗返还的汇总表在归档前的日常整理、装订、保管工作由复审岗负责。
  (四)签批岗
  签批人员收到汇总表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核系统中对复审岗提交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签批操作。完成签批的,签批人员应在汇总表上签章,注明签批日期,并及时将其返还复审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审批管理比照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外贸企业办理免税申报时,税务机关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见附件3)作为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的业务传递交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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