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市科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加快成果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档案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档案与保密工作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档案与保密工作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须认真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承担项目(课题)及其中的有关任务。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转移、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资金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科委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包括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及科研不端行为、无正当理由贻误完成或没有完成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取消其相关资格或停拨及追回科技经费等处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