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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市科委结合对验收材料的审核和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的考查,确定专家验收方案。
  第三十条 市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专家建议不通过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予以终止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终止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委审核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题检查、经费审计、绩效考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
  对于下一年度延续拨款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经费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经费清算与返还。
  (一)对于通过验收项目(课题)的结余资金,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全额返还市科委。
  (二)终止的项目(课题)应予以清算。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市科委的结题处理意见返还相应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依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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